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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飞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688361          证券简称:中科飞测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提示:

     发行数量:28,571,428 股

     发行价格:87.5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499,999,95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480,767,374.45 元

    预计上市时间: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
科飞测”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28,571,428 股已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28,571,428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350,163,237 股(发行完成后)的 8.16%。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苏州翌流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鲁、哈承姝夫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不再设置自动延期条款。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5 年 7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次拟募集金额总额 250,000.00 万元/发行底价 77.66 元/股所计算的股数 32,191,604 股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96,477,542 股(含本数)”的孰低值,即 32,191,604 股。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为28,571,42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999,950.00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即 32,191,604 股),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3、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5 年 9 月 2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77.66 元/股,
该价格为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87.5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2.67%。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5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9,232,575.5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0,767,374.4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250,000.00 万元。

  5、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7、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5 年9 月30日向本次发行的 23 名获配对象发出《缴
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容诚
验字[2025]518Z012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止,主承销商指
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 2,499,999,950.00 元。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主承销商在扣除发行人尚未支付的保荐费用、承销费
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容诚
验字[2025]518Z012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止,发行人已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571,428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5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32,575.55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0,767,374.45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8,571,428.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452,195,946.45 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2、股份登记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 28,571,428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六)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87.50 元/股,发行股数 28,571,428 股,募集资金总额 2,499,999,950.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 23 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合同。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