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6-009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的通知及资料已于 2026 年 3 月 3 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并
于 2026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沈锦良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董事 9 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为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和股东组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2、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
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 H 股上市的具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2.01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H 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境外上市股(H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外币认购。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3 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或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进展情况、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2)依据
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格资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展情况、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5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及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结合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根据市场情况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
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及超额配售事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展情况、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香港承销协议及国际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 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6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及发行风险等因素,按照国际惯例,根据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根据本次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最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7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以及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其他情况加以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8 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所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及满足“回拨”机制(如适用)的前提下,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其中,配售比例将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正式刊发本次 H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公司将在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及/或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及/或国际配售通函等相关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或配售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交易,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该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战略配售、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和具体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定稿、批准、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整体协调人公告、正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或上市申请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包括签订盈利预测及现金流备忘录);起草、修改、定稿、批准、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下同)、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资本市场中介人聘用协议(如适用)、香港及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FastI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