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6-012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关于调整及确定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一、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是否继
是否存
续在上
原定任 具体职 在未履
离任 市公司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期到期 务(如 行完毕
原因 及其控
日 适用) 的公开
股子公
承诺
司任职
独立董事、董事会
于 北 审计委员会召集 2026 年 3 2028年9 个 人 否 不适用 否
方 人、董事会薪酬与 月 26 日 月 15 日 原因
考核委员会委员
注:上述离任时间为预计时间,在股东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前,于北方女士
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出现公司董事会及其相关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在股东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前,于北方女士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于北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本次独立董事辞任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于北方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于北方女士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维先生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审查意见:经审查,本次提名已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张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有的独立性,具有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3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更换张维先生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维先生的任职资格已按规定提交备案。张维先生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3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及确定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拟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如本次补选的独立董事张维先生经股东会选举通过,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拟调整如下:
战略委员会:沈锦良(召集人(主任委员))、周豪慎、沈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周豪慎(召集人(主任委员))、张维、马阳光
提名委员会:史浩明(召集人(主任委员))、周豪慎、匡怡纯
审计委员会:张维(召集人(主任委员))、史浩明、匡怡纯
拟新聘独立非执行董事张维先生在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职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其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于北方女士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其他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调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1 日
附件:
张维先生简历
张维先生,男,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具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美国旧金山州立大学会计/金融双学士学位。美国注册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
会计师、注册反洗钱师。张维先生于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德勤会
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于 2011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职于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所,最后职务为审计经理。曾担任 CMC Capital Partners HK Limited
的财务经理,并于 2017 年 7 月起担任汉德产业促进有限公司的高级财务经理,
于 2020 年 4 月起担任云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裁,于 2021 年 7 月起担任
ICS Corporate Services 基金服务部总监,并现任 ICS CPALimited 董事总经理及
成员。自 2025 年 8 月、2025 年 10 月及 2025 年 12 月起分别担任安徽希磁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海光芯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哈尔滨誉研堂中医门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张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未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及通报批评等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