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9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相应修订《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
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相关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及取消监事会等相关手续。上述工商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1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4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修订 否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8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制定 是
上述修订和制定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修订、制定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3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说明:
1、《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2、《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相关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解任或者更换;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新增。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