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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9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68809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36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说明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独立董事赵平先生因个人原因于近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赵平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此向赵平先生任职期间的辛勤付出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赵平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赵平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赵平先生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名补选王海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补选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海忠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海忠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科创板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海忠先生的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海忠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王海忠先生简历

  王海忠,男,1966 年出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中山大学市场营销学科带头人;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品牌战略与管理教授、博导。1989 年 9
月至 1990 年 9 月任职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县军乐乡人民政府;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4 月任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讲师;1996 年 5 月至 2003 年 12 月历任
广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2003 年 8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职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2005 年 9 月至今,历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市场学系主任、教授、博导。

  截至本公告日,王海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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