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2 证券简称:迈威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8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重新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朗润迈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迈威”)和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生物”)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且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9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9,9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76,52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03,432,172.40 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23,432,172.4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 募投项目 状态
号 用账户账号
1 迈威(上海)生物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03004818104 补充流动资金 存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浦东科技支行
2 迈威(上海)生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3689051 抗体药物研发项目 本次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0050 注销
3 江苏泰康生物医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32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 存续
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01770065 化项目 1 期
4 迈威(上海)生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24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 存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01856216 化项目 1 期
5 上海朗润迈威生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36 年产 1,000kg 抗体 存续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01832008 产业化建设项目
6 江苏泰康生物医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194571541 抗体药物研发项目 存续
有限公司 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0010
7 江苏迈威康新药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2390168411 抗体药物研发项目 存续
发有限公司 司上海荣科路支行 0018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 署情况
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 公司拟注销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为“121936890510050”),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8110201013202001792”),原存放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荣科路支行的“抗体药物研发项目”相关募集资金及存放 期间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投资收益及利息将存入上述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中。同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朗润迈威、泰康生物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吴中路支行新设立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8110201013402001856”、 “8110201012902001893”、“8110201012302001979”),将预备作为公司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账号 账户用途
1 迈威(上海)生物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3202001792 抗体药物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研发项目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账号 账户用途
2 迈威(上海)生物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3402001856 临时补充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流动资金
3 上海朗润迈威生物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2902001893 临时补充
药科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流动资金
4 江苏泰康生物医药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2302001979 临时补充
限公司 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流动资金
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拟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将全额转入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原账户注销之日起失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朗润迈威和泰康生物将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募集资金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朗润迈威和泰康生物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签署主体
1、协议一签署主体:迈威生物(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2、协议二签署主体:迈威生物(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3、协议三签署主体:迈威生物(甲方一)、朗润迈威(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4、协议四签署主体:迈威生物(甲方一)、泰康生物(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统称为“甲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3202001792(协议一),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抗体药物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 使 用 ,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专 户 , 账 号 为
8110201013402001856 ( 协 议 二 ) 、 8110201012902001893 ( 协 议 三 ) 、
8110201012302001979(协议四),截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永杰、陈新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立、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