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5-043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三批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17.1680 万股。前述股份已于202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登记,并于 2025 年 4 月 7 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200,966,966 股 变 更为 201,138,646 股, 注册 资本由 200,966,966 元变 更为
201,138,646 元。
综上,本次公司股份总数由 200,966,966 股变更为 201,138,646 股,注册资本
由 200,966,966 元变更为 201,138,646 元。
二、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
的职权,《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结合公司前述变更注册资本等实际情况,拟对《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 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
公司依法在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 公司由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整体变更设立,在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
用代码为:9121011274273568XC。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21011274273568XC。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96.696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13.8646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委会主席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执委会主席、执委会副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主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
币 1 元。 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 在原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在原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 权益所对应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权益所对应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 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300 万股,面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发起人姓名
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或者名称以及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 占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096.6966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20,113.864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0,113.8646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