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本次章程修订变动较多,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式仅含以下简易修订情
况的条款:(1)“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删除“监事会”或“监事”
内容;(3)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调整;(4)未影响原条款核心内容
实质的近似词、近似语义调整或表述严谨性调整;(5)原条款序号和引用的各
条款序号按修订后内容的调整。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修订
定代表人,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修订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修订
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修订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修订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修订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份。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比例的限制。
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修订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表决权; 的表决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修订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予以提供。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