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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9 沪市 银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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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9:银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02-10

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ILVERY DRAGON PRESTRESSEDMATERIALS CO., LTD. TIANJIN 
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 6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5,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
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后总股本:  20,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3.79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2 月 1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及其亲属谢
铁锤、谢辉宗、谢志峰、谢志钦、艾铁领、艾铁茂、谢志安、王
磊、谢志礼、谢志超、谢志杰、谢志元承诺:自天津银龙预应力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杭州富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
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津金镒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李景全、马韶峰、钟志超、余景岐、张崇胜、张
新、赵亚松、张云生、孙耀堂、王峥、刘晓平、尹秀梅、张秀莲、
时金、孙伟娜、李国树、闫崇健、郭浩、张文、魏海涛、连江、
李占元、李立超和许振山承诺: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通开元”)、西安航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
限公司承诺: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及持有公司
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谢志峰、钟志超、余景岐、孙伟娜、
李景全、谢志礼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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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
股东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承诺:在上述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海通开元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低于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 50%,且至多减持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谢铁
桥、谢志峰、钟志超、余景岐、孙伟娜、连江、周弢、谢铁根、
李景全、谢志礼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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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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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对下列事项给予特别关注, 并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有
关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为 15,000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
发行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及其亲属谢铁锤、谢辉宗、
谢志峰、谢志钦、艾铁领、艾铁茂、谢志安、王磊、谢志礼、谢志超、谢志杰、
谢志元承诺: 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杭州富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津金镒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景全、 马韶峰、
钟志超、余景岐、张崇胜、张新、赵亚松、张云生、孙耀堂、王峥、刘晓平、尹
秀梅、 张秀莲、 时金、孙伟娜、 李国树、 闫崇健、 郭浩、 张文、 魏海涛、 连江、
李占元、 李立超和许振山承诺: 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 海
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航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天津银龙
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谢铁桥、 谢铁根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谢志峰、钟志超、余景岐、孙伟娜、李景全和谢志礼承诺:如本人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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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5%的股东谢铁桥、谢
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海通开元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如减持,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低于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 且至多减持所持发
行人全部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谢铁桥、谢志峰、 钟
志超、余景岐、孙伟娜、连江、周弢、谢铁根、李景全、谢志礼承诺: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 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 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股利。 公司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具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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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5%,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5%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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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 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