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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9 沪市 银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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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69:银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2-26

股票简称:银龙股份                                        股票代码:60396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及其亲属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谢志钦、艾铁领、艾铁茂、谢志安、王磊、谢志礼、谢志超、谢志杰、谢志元承诺: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杭州富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镒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景全、马韶峰、钟志超、余景岐、张崇胜、张新、赵亚松、张云生、孙耀堂、王峥、刘晓平、尹秀梅、张秀莲、时金、孙伟娜、李国树、闫崇健、郭浩、张宜文、魏海涛、连江、李占元、李立超和许振山承诺: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铁桥、谢铁根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谢志峰、钟志超、余景岐、孙伟娜、李景全和谢志礼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5%的股东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海通开元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低于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且至多减持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谢铁桥、谢志峰、钟志超、余景岐、孙伟娜、连江、周弢、谢铁根、李景全、谢志礼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本总额5%的股东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和海通开元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和海通开元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谢铁桥、谢铁根和谢志峰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谢铁桥、谢铁根和谢志峰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和谢志峰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海通开元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低于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且至多减持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
    谢铁桥、谢铁根、谢铁锤、谢辉宗、谢志峰和海通开元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按顺序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起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或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海通证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海通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发行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所持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书》;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3、发行人出具《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