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3 证券简称:老百姓 公告编号:2024-005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目前,公司工商注册资本为 58,490.2902 万元。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96,000 股。2023
年 6 月 21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584,902,902 股变更为
584,806,902 股。注册资本由 58,490.2902 万元变更为 58,480.6902 万元。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计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9.4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后续办理缴款验资的过程中,由于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资金不足自愿放弃预留授予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实际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4725 万股变更为 38.7174 万股。2023 年 7 月 21 日
上述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已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584,806,902 股变更为
585,194,076 股。注册资本由 58,480.6902 万元变更为 58,519.4076 万元。
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30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职务变更,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60,940 股。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完成注销,
公司总股本由 585,194,076 股变更为 584,933,136 股。注册资本由 58,519.4076
万元变更为 58,493.313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情况
1、变更前注册资本:58,490.2902 万人民币
变更后注册资本:58,493.3136 万人民币
二、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490.2902 万元。 58,493.3136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8,490.2902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8,493.313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 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或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非由职工代表担名。前述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 名。前述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 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况。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况。
别进行。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 别进行。
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 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 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 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对单个董事 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对单个董事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 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 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