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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10-29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商务厅批准,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湖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30000782853875C。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00 万股,于201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BXPharmacy Chain Joint Stock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邮政编码4101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889.0236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确认;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一切为了老百姓”的宗旨,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医药零售连锁业务及相关业务,在报效社会的同时,使股东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批发;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消毒器械销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出版物零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中介活动;足浴服务;兽药经营;药品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食用农产品零售;金银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美发饰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康复辅具适配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销售代理;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摄影扩印服务;诊所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打字复印;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发布;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添加剂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母婴用品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病人陪护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衡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化妆品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政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包装服务;装卸搬运;医院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日用杂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游乐园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鞋帽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贸易经纪;中草药收购;供应链管理服务;柜台、摊位出租;办公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食品进出口;卫生用杀虫剂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服装服饰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泽 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Janstar

  1                                                        92,840,660
      Investment Limited)

  2  湖南老百姓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1,235,578

  3  陈秀兰                                                8,800,521

  4  石 展                                                5,486,233

  5  长沙瑞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80,978

  6  西安圣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800,308

  7  长沙正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55,722

    合计                                                  200,00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5,889.023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