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制定
、修订及废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取消公司监事会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履行职责至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届时,公司监事会将依法予以取消,现任监事会成员自动离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最终变更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三、 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相关的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制度如下表:
序 审议批
制度名称 类型
号 准机构
1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董事会
3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4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5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6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7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董事会、
8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股东大
会
9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10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11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12 制定
管理制度
13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废止
14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废止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序号 5-14 项制度
的修订、制定及废止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修订 及制定后的各项制度公司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年10月)
《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修订类型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第一条 修改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新增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新增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修改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修改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修改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