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9,830,991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8,955,455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
法与本章程中规定的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一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99,830,991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98,955,45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