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募资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苏公W[2021]E1442 号);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24,009,668.83 元。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2、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
4、我们一致同意: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该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罗正英 邹 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