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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5 沪市 东尼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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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95:东尼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603595:东尼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6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1 号)核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3,877,572 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517,083 股,发行价格为 2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8,409,992.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873,79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1,536,200.82 元。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收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部分承销保荐费
5,000,000.00 元(含税,承销保荐费总计 6,000,000.00 元,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 1,000,000.00 元)后剩余募集资金 463,409,992.00 元。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苏公 W[2021]B1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
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                                        年产 12 万片碳化
  1  有限公司湖州  335061709013000140526  327,890,000.00  硅半导体材料

      织里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2  有限公司湖州  572900152710903        135,519,992.00  补充流动资金

      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335061709013000140526,截止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327,89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2 万片碳化硅半导体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方立、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3、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572900152710903,截止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135,519,992.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方立、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且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3、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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