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司编号:临 2021-044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为贯彻新证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拟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二、变更注册资本
截止2021年3月5日(赎回登记日)收盘,“安20转债”已结束交易和转股,并于3月8日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赎回事项。公司股份总数因可转债转股由236,674,649股增加至244,424,360股,注册资本需相应由236,674,649元变更至244,424,360元。因此,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有关条款。公司按照修改内容编制《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上述修订事项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授权相关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的审批和工商备案,以及注册资本变更、股份总数变更的具体事宜,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章程修正案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674,649元。 244,424,360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6,674,649股。 244,424,360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月时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3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股权性质的证券。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4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股比例限制。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司承担。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6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聘期1年,可以续聘。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证券
服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