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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0 沪市 海南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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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铁: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7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海南华铁      公告编号:临 2025-099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3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事项一)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铁大黄蜂,系《算力服务协议》乙方)和杭州某公司(系《算力服务协议》甲方)签署《算力服务协议》,预计合同总金额 36.9 亿元,其中第2.3 条约定“甲方将按照自身需要向乙方不定期的按照采购订单(模板)发出采
购订单。采购订单经甲方发出即生效,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盖章。采购订单一旦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订单约定的服务起始日前,如甲方下游客户单方面解除订单,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订单,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署<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但未披
露前述对协议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公司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

    二、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事项二)

    前述《算力服务协议》约定计划提交验收时间为 2025 年 4 月底前。华铁大
黄蜂未按期交付,超出交付期限后,与协议对手方开展协商,双方两次签订《算力服务预交付计划变更申请函》(以下简称《变更申请函》),对计划验收日
期进行延期变更,华铁大黄蜂用印时间分别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8 月 29 日。
前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但公司未及时披露。2025 年 9 月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询问笔录、审批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南华铁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海南华铁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时任总经理、董事胡丹锋主导、组织参与案涉《算力服务协议》《变更申请函》等事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张祺奥,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郭海滨,知悉案涉《算力服务协议》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对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对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 260 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 2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
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