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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5 沪市 齐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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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5: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公告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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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80 亿元(含 80 亿元)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本行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本行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 A 股股票公司债券,该
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含 80 亿元),
具体发行规模由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
利率水平,由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本行具体情况确定。

    (六)付息期限及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
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本
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由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相关规定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 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由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
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 万元时,本行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
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
售数量由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十六)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 A 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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