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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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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55 号
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浙文影业, A 股证
券代码: 601599;
蒋国兴,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缪进义,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联席总经理;
王玲莉,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
邹国栋,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文影
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 公司存在会计差错,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披露
不准确
经查明, 2021 年 6 月 8 日, 公司披露更正后的 2020 年第三季度
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公司在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错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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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性质,应当借记“应付票据”科目,
贷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但公司贷记“偿还
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上述错误导致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
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多记 4.00 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
记 4.00 亿元, 并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
据披露错误。更正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3,804.68 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0 亿元,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025.31 万元,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8 亿
元。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 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事项及购买理财产品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文影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86 号)查明的事实,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 4 月 29 日分别向控
股股东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3,000 万元、 6,000
万元,现已归还,但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时
间分别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 9 月 10 日,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借
款行为。另外,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 6 月 2 日合计购买商业银
行结构性存款 3 亿元,但直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 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购买理财产品行为。
综上,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关联方借款事项及
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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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兴(任期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联席总
经理缪进义(任期 2011 年 5 月 27 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
要负责人,时任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任期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邹国栋(任期 2011 年 5 月 27 日至今)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
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蒋国兴、联席总经
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董事会秘书邹国栋予以
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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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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