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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99: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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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
决策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如有需要,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起草、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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