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456 证券简称:国联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3 号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订及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 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原因或依据
第 1.01 条 第 1.01 条 根据实际情况修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 订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
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必 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
备条款》、证监海函、《上市公司章 《必备条款》、证监海函、《证券
程指引》、境内交易所上市规则、以 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境
…… 内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
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 3.15 条 第 3.15 条 根据《证券法》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四十四条修订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入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外。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 4.03 条 第 4.03 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 程指引(2019 年修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 订)》第二十三条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 修订
行在外的股份: 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
销股份; 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份的其
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用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 的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他情况。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 (六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
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第 4.04 条 第 4.04 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程指引(2019 年修
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订)》第二十四条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修订
出购回要约; 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
方式购回; 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
购回; 式购回;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相
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
司因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4.06 条 第 4.06 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
…… …… 程指引(2019 年修
公司因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 订)》第二十五条
至第(三)项及第(五)项的原因 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的 及实际情况修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原因、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 会决议批准方可实施。公司因本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章程第 4.03 条第(三)项、第(五)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由三分之
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批准方
4.03 条第(三)项收购的公司股份, 可实施。
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 4.03 条属于第(三)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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