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644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参会人员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登记参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参会的有关人员。
二、公司鼓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做好出席登记,并服从会务人员的现场安排。
三、本次会议按照集中报告议案、集中发言、表决和宣读法律意见书及决议的顺序进行。
四、报告人对议案的报告要突出主题,力求简明扼要。
五、集中发言期间,每位发言者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者提出问题,在得到大会解释后,若有疑问,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发言,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2 分钟,有关发言者不得提出与议案无关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讨论时间的长短。
六、请各位参会人员遵守会场秩序。
2026 年 2 月 5 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表
时间:2026 年 2 月 5 日 9:00
地点:乐山市市中区金海棠大酒店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刘江
会议议程:
序号 议程 报告人
一 宣布会议到会情况和股东会须知,会议开始 刘江
二 报告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黄红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黄红
3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黄红
三 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
四 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 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计票人计票及统计结果
六 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监票人
七 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刘江
八 复会,宣布最终表决结果(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 刘江
九 宣读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
十 宣读股东会决议 刘江
十一 宣布会议结束 刘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治理,适配股权变化与经营需求,根据《公司法》并结
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依据 修改前章程 修改后章程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
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五名。设董事长 董事一名、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
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 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
1 结合公司实际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 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议案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附件:《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6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2 月 5 日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
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88 年 3 月 8 日,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府函(1988)12 号]批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1988 年 5 月 17 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1992 年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2)88 号]批准为继续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公司已按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件,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已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100206951207W。
第四条 公司于1988年7月1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乐人
银管字(1988)字第350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
万股,于 199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ESHAN ELECTRIC POWER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 46 号
邮政编码:614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832.0818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
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聘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
科技进步,努力建设服务优质、资产优良、业绩优秀的绿色能源型、公用事业型上市公司,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股东收益。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计量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154 万
股,发起人分别为:
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股),1988 年 5 月 17 日以实物资产出
资,股份数额 1952.84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7.89% 。
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碱厂、龚嘴水电发电总厂、乐山市高频焊管厂、川南林
业局、高桥磷肥厂于 1988 年 5 月 17 日分别以现金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7832.0818 万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7832.0818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