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 康美 编号:临 2021-071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 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 康美 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 康美 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 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一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46 万股;根据《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2,751 万股;第一期、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累计回购注销股份总数为3,497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 4,973,861,675 股变更为4,938,891,675股,注册资本将由4,973,861,675.00元变更为4,938,891,675.00元。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以及赎回公司优先股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改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973,861,675.00 元。 4,938,891,675.00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73,861,675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38,891,675股,
第十九条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973,861,675 股。 4,938,891,675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第二十三条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
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
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
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各类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各类股份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该类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总数的 25%;除优先股外,所持本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优先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设限售期,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
先股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类别享有不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同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购其股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
额获得股利;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应遵循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东的规定程序履行通知等相应义务: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
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不按约定分
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
表决,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
支付当年股息;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
但相关股份受让方为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非公开发行的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
不得超过 200 人;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
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第三十四条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撤销。优先股股东仅得就其有权参与 法院撤销。
审议的事项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内容、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撤
销。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