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04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160,583,941 股
2、发行价格:6.85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099,999,995.85 元
4、募集资金净额:1,094,734,822.32 元
预计上市时间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6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3)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预案中的发行决议有效期限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5 年 11 月 26 日,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审核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5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数量:160,583,941 股
3、发行价格:6.85 元/股
4 、 募 集 资 金 金 额及 发行 费 用 :公司 本 次 募集 资金 总额 为 人 民 币
1,099,999,995.8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 5,265,173.53 元,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4,734,822.32 元。
5、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1)2026 年 2 月 6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获配投资者
申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收到获配投资者缴存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亿零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捌角伍分(¥1,099,999,995.85)。上述款项均缴存于中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开立的申购专户内。
(2)2026 年 2 月 6 日,中金公司向风神股份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
股款。2026 年 2 月 6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金公司划转的
认股款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风神股份共
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099,999,995.8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5,265,173.53 元,风神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4,734,822.32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60,583,941.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934,150,881.32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意见
中金公司认为: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要求,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除橡胶公司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效的授权和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2.《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认购金额、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全称 获配股份数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号 (股)
1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 43,795,620 299,999,997.00 18 个月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
2 苏新绿碳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839,416 39,999,999.60 6 个月
伙)
3 张家港金创优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4,379,562 29,999,999.70 6 个月
限合伙)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54,744 85,999,996.40 6 个月
5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理解 8,029,197 54,999,999.45 6 个月
同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649,635 24,999,999.75 6 个月
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18,248 119,999,998.80 6 个月
8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233,576 28,999,995.60 6 个月
9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649,635 24,999,999.75 6 个月
10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3,649,635 24,999,999.75 6 个月
伙)
11 王梓旭 11,678,832 79,999,999.20 6 个月
12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109,489 171,999,999.65 6 个月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70,802 81,999,993.70 6 个月
1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49,635 24,999,999.75 6 个月
15 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875,915 6,000,017.75 6 个月
司
合计 160,583,941 1,099,999,995.85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控股股东橡胶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8069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王建军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主要办公地: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
化工新材料及相关原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轮胎、橡胶制品、乳
胶制品的研究、生产、销售;橡胶、化工设备开发、设计、生产、销
售;进出口业务;工程建设监理;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