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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山: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4-02-03

*ST金山: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2 月修订稿)

                2024 年 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1998〕52号)《关于设立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0711107373Q。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1年 3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HUADIAN LIAONING ENERGY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 2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2,706,817 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时,
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因注册资本变更而修改章程的事项的决议后,由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年,从 1998年 6月 4日至 2048
年 6 月 4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
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侵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充分利用公司拥有的资金、设备、场地及人力、物力,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不断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火
力发电,供暖、供热,粉煤灰、金属材料销售,小型电厂机、炉、电检修,循环水综合利用,技术服务,水力发电,风力发电,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煤炭批发,石膏批发、零售,道路货物运输,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城市污泥处理及利用,电力成套设备及配件、机械电子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灰石、五金交电、汽车、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办公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劳保用品、文化用品、日用品百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售电业务、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用能技术咨询服务,光电一体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维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72,706,817 股,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持有本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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