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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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起诉韶关瑞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瑞力”)等买卖合同纠纷:韶关瑞力、钟
华明、刘大芹支付公司欠款 11,877,436.00 元及违约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违约金为 248,548.00 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以 11,877,436.00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5.0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 105,701.00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公司负担受理费 11,145.00 元,韶关瑞力、钟华明、刘大芹共同负担受理费 94,556.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836.00 元,由韶关瑞力负担。
自二审判决至本公告日,公司诉韶关瑞力案暂无回款。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前期,公司与韶关瑞力签订经销协议,后续韶关瑞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公司
车款,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韶关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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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担保人钟华明、刘大芹支付公司欠款及其违约金。
本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2025 年 2 月 6 日及 2025 年 9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17)、《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2)及《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5),披露了公司起诉韶关瑞力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进展及二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自二审判决至本公告日,公司诉韶关瑞力案暂无回款。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皖 0504 执312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瑞力、钟华明、刘大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 0504 民初 383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2025 年 10 月21 日立案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终结对(2024)皖 0504民初 383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