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2025 年 12 月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赣股[06]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江 西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6000070551268X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发行
字[2001]1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 LIAN CHUANG OPTO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 168 号 邮政编码:33009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88.8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办法依照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执行。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中共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并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以科技为先导、市场为基础、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取最佳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是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
组赣股[1999]06 号文批准,由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江西华声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清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红声器材厂五家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为 10480.3 万股,其中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持有 5080.63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48.48%;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持有 3501.12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33.41%;江西华声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698.25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6.21%;江西清华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 133.2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27%;江西红声器材厂持有 66.60 万股,占总
股本比例为 0.63%。
2001 年 3 月 9 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 6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6480.3 万股,其中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持有 5080.63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30.83%;江西电线电缆总厂持有 3501.12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21.24%;江西华声通信(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 1698.25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0.31%;江西清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33.20 万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81%;江西红声器材厂持有 66.6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4%;社会公众股 6000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36.41%。
2012 年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44347.675 万股,为普通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 股,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本次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45547.675 万股,为普通股。
2022 年 4 月,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1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 45524.575 万股,为普通股。
2023 年 4 月,公司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万股
予以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 45522.575 万股,为普通股。
2025 年 2 月,公司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171.13 万股股份予以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
45351.445 万股,为普通股。
2025 年 11 月,公司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262.60 万股股份予以注销后,公司总股本
为 45088.845 万股,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予、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