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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1998]6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345E。

  第三条 公司于1998年9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5,000万股,于1998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HEILONGJIANG INTERCHINA WAT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园A1栋3层324-326室,邮政编码:1500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3,781,103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49年,营业期限自1998年11月3日至2047年11月2日。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取之于股东,回报于股东。
  第十五条  经公司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建设、经营城市市政供排水项目及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供排水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并提供相关的供排水技术咨询服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机制纸厂及成品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刀工业有限
公司的65%股权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

  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司22972.5万股国有股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22731.25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姜照柏先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13,781,103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董事会应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