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衍生品种)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有关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公司股份规避本规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则从事禁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宜。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交易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在接到通知次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对于上述人士提出的要求作出答复并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提出执行方案的建议。如经核查,有关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半年度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不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或者涉及任何内幕信息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作出披露为止。
(五)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将按要求在定期报告禁止买卖期开始前书面通知有关交易所何时开始相关的禁止买卖期。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也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A 股股份,应当遵守境内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 1 个自然年度最后 1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
名下的公司 A 股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 A 股股份的额度。
如所持公司 A 股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A 股股份可计入当年的可
转让 A 股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A 股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A 股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A股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A 股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A 股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A 股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
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一)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 2 个交易日内,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做好权益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H 股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
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 2 个交易日内,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做好权益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者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