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8 证券简称:博科测试 公告编号:2025-045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手续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实质性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原《公司章程》条款的对比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执行公司事
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担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围: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试验机制造;试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 验机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 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 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89.7223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5,889.722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5%,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