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5 证券简称:儒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072.1768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9,431.1768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893 号”《验资报告》。同时,公司的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将《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经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1 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 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册发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普通股 2,359.0000 万股,于 2023 年 8 月 30
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9,431.1768 万元。
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431.1768
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序号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6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者受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不得参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8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产负债率超过 70%;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