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07529100749。
913101107529100749。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 75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 75 号 1204A
1204A 室。 室,邮政编码为 200082。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变更。
5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7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和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9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第十九条 公司于成立之日向全体发起人发行 7,072.1768 第二十条 公司于成立之日向全体发起人发行 7,072.1768 万股人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 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431.17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431.1768 万股,均为普通
股。
1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公司如需发行可转换公
式。 司债券的,应当及时修改本章程,并在本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作出具体规定。
15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6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17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申报所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