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
司董事会人员结构将进行调整,设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8,896.5333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896.5333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方式。 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财务会计报告;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法规的规定。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