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创电气”)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陈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9.32 元/股调整为 9.20 元/股。同时,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同时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及部分激励对象 2024 年度考核结果未达标或未全部达标,董事会同意作废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与会董事一致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办理 6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激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则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存续的激励对象
由 31 名调整为 29 名,初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0.00 万股调整为 250.00 万
股,上述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权益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归属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目标责任书》执行。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业务单元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结合 2024 年度考核结果,2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所在经营单元层面考核结果为“一般”,经营单元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0%,其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1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D”,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50.00%,其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中 50%(即3.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共作废 5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亦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等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