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2 证券简称:智立方 公告编号:2022-011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并制定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2年8
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235,691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3-60号《验资
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3,070.7071万元变更为4,094.2762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3,070.7071万股变更为4,094.2762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7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
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将《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 份有限公司(“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系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8839312C。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第三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1,023.5691 万股,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
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94.2762 万元。
新增第十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二条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94.2762 万股,均为普
条顺延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原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条顺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为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六条 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原第二十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形的除外。
九条顺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为第三十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亏 股金;
损及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原第三十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七条顺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为第三十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八条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