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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股份: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5-02-27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1 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29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 229 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
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27 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22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7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6.60 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67.37 万股。授予价格为 17.64 元/股。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