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制定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19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 1,018,8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其中456,497 股将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归属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4,800,000 股增加至 125,256,497 股,注册资本由124,800,000 元增加至 125,256,497 元。根据该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与
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唯科模塑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唯科模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1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章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
程。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公司系在厦门唯科模塑科技有
》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
。
起设立: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公司系在厦门唯科模塑科技有
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2 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
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78466Y
起设立: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
。
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经中国
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78466Y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200,000股,于2022年1月11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3
币124,800,000元。 币125,256,497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4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5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6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 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
7 票的形式,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 民币标明面值。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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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125,256,497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计划的除外。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