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5-118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资产运营业务领域的布局,拟与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新能”)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东方新能(北京)储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其中,东方新能认缴出资额为 24,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60%;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为 16,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40%。
公司于2025年11月 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1 至 7 层 101
七层 723
4、执行事务合伙人:久盛涛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ETKQRF30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破产清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方新能 99.99%股权,久盛涛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东方新能 0.01%股权。
9、公司与东方新能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东方新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新能(北京)储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 万元,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4、注册地暂定在北京市,最终以实际注册地址为准;
5、经营期限: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6、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7、拟设立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1 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 24,000 60% 货币 5 年
中心(有限合伙)
2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40% 货币 5 年
合 计 40,000 100% —— ——
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1、甲方: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乙方: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各方合称“投资人”。
(二)投资人出资及股权结构
1、股权结构详见本公告“三、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的具体内容。
2、首期实缴出资款 4,000 万元,各投资人按比例将款项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下一期出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目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发出缴款通知书,各投资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和金额将相关款项足额汇入目标公司银行账户。
(三)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负责在开发特定地域的新能源项目时,组织合资公司在当地成立属地化的、竞配新能源指标的项目公司,并负责合资公司及项目公司的资金融通和经营管理。乙方负责新能源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项目的运维服务和运营服务。
(四)合资公司治理
1、合资公司设股东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3 人。其中甲方委派 2 名董事,乙方
委派 1 名董事。
3、合资公司设董事长、总经理各一名,均由甲方提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即构成违约。
2、除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另有明确约定之外,投资方构成违约的,该投资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各方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是基于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布局,通过协同合作方
在新能源资产开发优势及产业资源,进而充分发挥公司在新能源资产代运营领域的技术及服务优势,共同开拓资产代运营服务等商业新模式及其市场空间,有利于各方资源优势互补,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的同时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有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系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新能源资产运营领域市
场需求等情况做出的综合决策,本次交易后续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竞争风险、运营管理风险、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等相关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加强与股东方的沟通,积极防范和应对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双方共同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