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6-00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情况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特电气”)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乐超军先生、何宝振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乐
超军先生和何宝振先生自 2020 年 2 月 25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
即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乐超军先生和何宝振先生申请辞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于乐超军先生和何宝振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因此乐超军先生和何宝振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乐超军先生和何宝振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乐超军先生和何宝振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乐超军先生和何宝振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少华女士、蒋剑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少华女士及蒋剑平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完成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若王少华女士和蒋剑平先生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 审计委员会:王少华女士(召集人)、朱彦臣先生、舒东先生
2. 战略委员会:谭勇先生(召集人)、赵云云女士、朱彦臣先生、陈培智先
生、蒋剑平先生
3. 提名委员会:蒋剑平先生(召集人)、王少华女士、宗宝峰先生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舒东先生(召集人)、谭勇先生、王少华女士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0 日
附件
1. 王少华,女,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山西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山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裁判。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少华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蒋剑平,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大连海运学院电子工程系。曾任大连海运学院、德国国家信息技术研究所访问学者、大连海事大学计算机网络中心和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兼任大连船舶导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蒋剑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