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 人、技术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6,00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
股,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 0 万股。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 认购股 发起 认购股
序 名或者名 份数 出资 出资 序 人姓 份数 出资 出资时
号 称 (万 方式 时间 号 名或 (万 方式 间
股) 者名 股)
净资 称
1 谭勇 4,551.60 产折 2010.5 净资
股 1 谭勇 4,551.60 产折 2010.5.8
净资 股
2 邓旭锋 270.00 产折 2010.5 邓旭 净资
股 2 锋 270.00 产折 2010.5.8
净资 股
3 李鹏 270.00 产折 2010.5 净资
股 3 李鹏 270.00 产折 2010.5.8
净资 股
4 宗丽丽 204.00 产折 2010.5 宗丽 净资
股 4 丽 204.00 产折 2010.5.8
净资 股
5 王振水 200.10 产折 2010.5 王振 净资
股 5 200.10 产折 2010.5.8
净资 水 股
6 杨金森 200.10 产折 2010.5 杨金 净资
股 6 200.10 产折 2010.5.8
净资 森 股
7 嘉陵松琦 199.80 产折 2010.5 嘉陵 净资
股 7 199.80 产折 2010.5.8
净资 松琦 股
8 杨化淳 60.00 产折 2010.5 杨化 净资
股 8 60.00 产折 2010.5.8
净资 淳 股
9 李淑芹 44.40 产折 2010.5 李淑 净资
股 9 44.40 产折 2010.5.8
芹 股
合计 6,000.00 -- --
合计 6,000.00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71,441,055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71,44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55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的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划的除外。
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