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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城交: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20

深城交: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4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4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7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16
第七章  附则...... 16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将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深交所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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