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科工 公告编号:2025-066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及薪酬方案相应废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 公司是在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无锡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无锡 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100013394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100013394P。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2,274,245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新增 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新增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227.4245 万股,均为人民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227.4245 万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新增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