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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立佳: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保立佳: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3-054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衣志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衣志波先生因工作安排原
因决定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其原定任期至 2024 年 9 月 22 日。
辞职后,衣志波先生将在公司担任工会主席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衣志波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衣志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授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0,610 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计 49,511 股,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衣志波先生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衣志波先生辞职后仍将继续履行其在《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等的承诺。

    衣志波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在推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规范治理、合规信息披露以及维护投资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衣志波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为促进公司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衍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简历请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李衍昊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将尽快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李衍昊先生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衍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聘任李衍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李衍昊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21-31167902

    传真:021-57582520-8088

    电子邮箱:dongban@baolijia.com.cn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百秀路 399 号中企联合大厦 23 层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
附件:李衍昊先生简历

  李衍昊先生,198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上海三棵树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衍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李衍昊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衍昊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及第 3.2.5 条所
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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