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1-015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525,000 股,根据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27 号《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7,575,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90,100,000.00 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
67,575,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90,100,000.00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现拟将《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市草案)》”)名称变更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 规定由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整体
2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91310000729349653F。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29349653F。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3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币普通股 22,525,000 股,于 2021 年 7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10 万
元。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10 万股,均
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6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十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个月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方提供的担保;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7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其他资料。拟讨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其他资料。有关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 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
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
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8 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
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第七十一条 股东(包括中小股东)有权对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9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股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东(包括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
确答复。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10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是指依据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应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等主体可以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