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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识科技: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创识科技: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41            证券简称:创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杨小明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故独立董事杨小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小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杨小明先
生原定任期至 2024 年 03 月 11 日,辞职之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杨小明先生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离任。在补选出的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杨小明先生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杨小明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杨小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拟提名曾政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一并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曾政林先生已经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且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曾政林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曾政林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曾政林先生简历

  曾政林,197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
高级会计师职称,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全国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长期从事财务与税收专业领域工作。曾任福建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5 年 1 月,创立福建华政诚仕达税务师事务所,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所长至今;兼任福州市政协委员,福建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福建省工商联财税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家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

  截至目前,曾政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5.4 条、第 3.5.5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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