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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于2019年6月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14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二)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800万股,公司相关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1,196.80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臧志成及其一致行动人臧梦蝶、臧雨芬、臧小妹、臧雨梅,无锡凯成
以及叶峻、赵闯、曾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天津力创、冠亚投资、常州力华、 新联科、 无锡金投、张志刚、 吉林融发、
安徽安华、 新麟创业、北京嘉华、 无锡清创、常州厚生、 徐翠东、上海启凤、 常州清创、
无锡凯特、 协力通、 常州力清、 苏州敦行、深圳晟大、 袁永泉、深圳力创、蒋卫标、上
海嘉源、朱建国、无锡力清、 无锡清科、 中国风投、曲水汇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无锡金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从公司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处受让的 5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这 50 万股
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其
余 150.93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150.93 万股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臧志成、朱建国、叶峻、赵闯、
曾睿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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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在公司实施股价稳定预案过程中,若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暂停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二级市场采
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按下
列 1-3 项顺序依次循环实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且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后,若触发启动条件,在两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公司启动回购股票预案。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39 号) 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35 号) 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 1)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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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公司单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
(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 4)回购股份的期限:在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
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志成承诺:
( 1)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3)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20%;
(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 5)单次增持股票需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在公
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
告,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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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
后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80%;
( 3)单次增持股票需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
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对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
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
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计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本承诺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
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 10 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具体回购方案,自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后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损失及因向本公司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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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志成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
后,本人将依法及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同时加计股
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