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 2021 年年末总股本 1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000,000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75,000,000 股。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若审议通过,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50,000,000 股变更为 225,000,000 股,注册资由 150,000,000 元变更为
225,000,0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拟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及股本变动情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制度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公司章程》拟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500 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质的证券。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质的证券。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