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4-089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的股份于 2024 年 7 月 2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22,036.2708 万股增加至
22,073.0133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22,036.2708 万元变更为 22,073.0133万元;
2、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的股份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22,073.0133 万股增加至
22,157.2413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22,073.0133 万元变更为 22,157.2413万元;
3、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条件成就后公司将择机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 股票归属工作,届时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2,161.8988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变更为 22,161.8988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变动,公司拟在办理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后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2,161.8988 万元,将公司股本变更为 22,161.8988 万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由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由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 变更设立,在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20515584XN。 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20515584XN。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36.2708万元。 22,161.8988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2,036.270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2,161.898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036.2708万股,其他种类股0 普通股22,161.8988万股,其他种类股0
股。 股。
第二十六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规定的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向 及公司规定的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数的25%;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但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计划;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事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公司年度报告;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