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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泉为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泉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3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5),因公司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5号)。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事项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鉴棠、李佩欢、黄喜、钟宏标: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泉为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现已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永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六祺投资有限公司、方宇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邵鉴棠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泉为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并最终审批二甲苯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佩欢作为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负责国立供应链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发起、联系、经办二甲苯业务,负责与供应商及客户的日常沟通,是对泉为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喜作为泉为科技时任总经理、董事,主持泉为科技的生产经营管理,部分涉案期间分管国立供应链,审核二甲苯业务单据;钟宏标作为泉为科技时任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审核二甲苯业务单据,二人均签字确认保证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喜、钟宏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司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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